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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讼案件律师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日期: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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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讼案件律师服务采购

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阜阳分行】(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讼案件律师服务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讼案件律师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二、招标编号:TC269R03Y

三、项目情况:

(一)采购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不良资产诉讼外聘律师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服务内容:普惠类不良贷款诉讼、消贷类不良贷款诉讼、信用卡类不良贷款(同城机构线下常规贷款及全辖网络贷款)诉讼。服务范围:阜阳市界首市。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标包划分:为1个标包,具体分包情况如下:

标包号

标包名称

服务范围

最高限价

第5包

界首县普惠、信用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界首县

4.5万

响应缺漏项处理: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进行响应及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他情形

中标人数量:1名中标人。中标规则:本项目对投标人所投标包数量不作限制。(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每个标包的中标人须按本次招标的自身中标单价为其他标包提供备选服务,备选规则为:4包中标律所为5包的B角,5包中标律所为6包的B角)

服务周期: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最高投标限价:

 

标包号

标包名称

服务范围

基本代理费最高限价

第5包

 

界首县普惠、信用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界首县

 

1.诉讼或仲裁案件(含保全和执行等程序)标的金额50万元(含)以内,采用计件方式付费。一件基本代理费最高限价为3000元/件;

2.诉讼或仲裁案件(含保全和执行等程序)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采用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模式(风险代理费计算基数为实际执行回款金额)。基础费用1500元;

①抵押类案件:

实际执行回款100万元(含)以下部分,风险代理不高于0.75%;实际执行回款10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风险代理不高于0.6%。

②信用类案件:

实际执行回款100万元(含)以下部分,风险代理不高于1%,实际执行回款10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风险代理不高于0.8%。

风险代理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方式,单个案件风险代理费30000元封顶。

续签管理:

■本次采购价格有效期为24个月。在价格有效期内,如招标人采购需求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中选人承诺按照本次中选价格提供服务。中选人的《续签承诺》不视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后续采购承诺,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采购。

□其他情形:无

(二)采购流程: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符合下表条件时,才能进入后续详细评审,否则本项目废标:

中标人

通过最终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

X=1

不少于2家

特别说明:投标人需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一旦中标,应能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履约,否则,招标人有权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标单位赔偿损失,并且根据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能会是:暂停中标资格3-6个月、取消中标资格、禁止参与本行采购活动6个月-3年。必要时,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其他要求: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的业绩、获奖等资料进行考察的权利,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一)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投标人须依法持有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最新年检证明页复印件,新成立律师事务所须自行提供无年检记录说明)。

注:以上条件适用5包件。

(二)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

1.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3.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情形

4.项目分包:

■未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5.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6.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含),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credit.acla.org.cn)中无行政处罚信息和行业处分信息。(投标人需按附件要求提供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当日进行查询,如查询结果与投标文件不同,以评标委员会查询结果为准)。

7.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含)止),投标人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8.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含),投标人未处于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范围及处罚期内或限制使用名单范围内。

9.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时,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同一标段/分包,如项目不存在分包/划分标段,则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关联关系投标人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投标人;

(2)与本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

11.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2.投标人应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招标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1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4.投标人若接触招标人数据、招标人客户数据(如有),应严格遵守《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配合招标人根据数据处理的具体模式,在“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中明确数据处理的相关约定。

15.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投标人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缺陷和信息安全违规记录。

16.投标人不得与中国银行存在利益冲突(投标人须提供利益冲突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利益冲突进行复核,若存在利益冲突则取消中标资格)

17.截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被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在停业整顿期间的;

(2)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处罚并在停止执业期间的;

(3)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

18.入选安徽省分行准入名单的律所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律所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年检。

(2)律所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专业优势,处理过一定数量有影响的金融法律事务,业绩突出。

(3)律所最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业界声誉良好。

(4)律所如为我行提供过法律服务,后评价结果应均为“良好”及以上;如未为我行提供过法律服务,应为金融同业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律所及律师未被列入我行限制使用名单,且符合我行有关利益冲突的管理要求。

(6)律所能配备充足的律师资源以满足我行需求,对接我行业务的合伙人应能够有效协调本所其他合伙人或律师,落实有关利益冲突管理要求,约束内部律师的不当行为,对我行投诉能够积极响应并予以解决。

(7)拟为我行服务的律师团队应在金融法律事务或其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业务专长和足够的能力水平,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政府机构等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能力;

(8)律所及拟为我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不存在重大负面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提供法律服务,或可能对我行造成损害的情形。

(9)在候选人确定后,我行将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和限制使用名单检索,如发现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况,我行将无条件取消候选人竞标资格。

五、招标文件发售:

1.获取时间:2026年10月14日17时00分至2026年10月22日17时00分止。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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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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