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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2024年“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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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2024年“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容城县2024年“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容城县2024年“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4】2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 容城县交通运输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容城县2024年“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容城县容城镇、南张镇、晾马台镇、小里镇、贾光乡、八于乡、平王乡。

2.2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共涉及7个乡镇,31条道路,总里程约31.595公里,其中沥青路面26.827公里,水泥路面4.768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交叉工程、交安工程、照明工程等。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本工程实施区域内施工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4工期要求:本项目的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本项目合同估算价3425.7761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过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注:若投标人所附业绩为PPP项目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合同等,其中该合同中投标人独立承担部分满足上述要求,即视为该合同业绩为投标人满足要求的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4)财务要求:提供2020、2021、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2023年01月0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 与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公告“信誉要求”和“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要求;

②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③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各自的专业资质及业绩认定;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人应为主要施工方,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能力,并委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8)其他要求: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工程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之一进行: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协议书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预算金额的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预算金额的24%以上,如果投标人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建,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组成联合体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②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预算金额的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预算金额的24%以上,如果投标人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建,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雄安新区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4月23日00时00分00秒至2024年05月13日09时2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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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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