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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国际事业天津有限公司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C3汽提塔、丙烯精馏塔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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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年1月26日

    1.招标条件

    受中石化国际事业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对【拓市天津】SEI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C3汽提塔、丙烯精馏塔采购所需C3汽提塔、丙烯精馏塔进行公开招标。今发布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

    1.招标编号:WZ20240220-2103-772-B1

    2.项目内容:【拓市天津】SEI华锦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C3汽提塔、丙烯精馏塔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序号物资数量计量单位备注
1板式塔1.00包1-C3汽提塔、丙烯精馏塔
2板式塔1.00包1-C3汽提塔、丙烯精馏塔

    3.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本文件所提到的否决条款为最终否决条款,相关附件中的否决条款(带“★”号的条款)与本文件所列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3.1.7 付款比例:预付款30%,进度款20%,货款40%,设备运行款5%,质保金5%。具体付款支持文件详见《采购合同文本及附件》。

    3.1.8 《采购合同文本及附件》不得提出偏离

    3.1.9 开标后将给中标人另行提供需供货的实际设备的图纸(以下简称实物图)和工艺设计条件,由中标人按请购技术文件4.1节的要求完善相关设计,并基于完善的实物图完成本请购文件所要求的全部采购、制造工作以及设备供货、涂覆、包装和运输。

    3.1.10 投标人的设计、装备和制造能力不得低于所附设备图和请购技术文件的要求。

    3.1.11 投标人应基于请购技术文件及所附设备图的壳体厚度、设备重量、技术要求报价,中标后按照实际设备的实际重量结算。

    3.1.12 投标人须持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至少为A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持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项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子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注: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如投标人的制造许可证上注明的许可设计范围能覆盖本请购包内全部设备,可不要求投标人单独具有本条所列设计许可证。)

    3.1.13 投标人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至少为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对于已换新证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持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项目的中低压容器(D)子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

    3.1.14 详细设计(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4.1条)

    3.1.15 材料采购(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4.2条)

    3.1.16 投标人供货范围(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5条)

    3.1.17 技术偏离表(正文详见请购技术文件11条)

    3.1.18 投标人需满足如下资质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复印件:2013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需具有直径8000mm 以上(含),筒体(或锥壳)最大厚度50mm以上,裙座加筒体总高度不小于70m 的压力容器制造业绩,其中至少1台为车间内制造整体出厂或码头组装厂房内整体出厂并已交货。投标人应提供能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设备名称、设备规格、设备材料以及签署和盖章页等,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合同复印件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9 投标人至少需有如下装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晰图片(包括提供厂房与出港码头的远景清晰图片): 1)卷板机冷卷能力:不小于120mm; 2)投标人厂房里的桥式起重机起重能力:≥300吨;厂房里的单台桥式起重机起重能力不得小于150吨;(需提供清晰的近景和远景照片) 3)固定式或装配式热处理炉炉膛有效尺寸:不小于13.5m(W)×13.5m(H),委托第三方进行设备热处理的,应提供与该热处理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该热处理单位的热处理炉尺寸满足本要求; 4) 制造厂房及运输:投标人须具备设备整体出厂(车间内制造)或码头组装厂房内整体出厂、且能整体吊装或滚装上船海运的能力;

    3.1.20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1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4年1月23日 17:30至2024年1月31日 16:00(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350.00元人民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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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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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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