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398/26-QT-008)
一、招标条件
华电(宁夏)新能源分公司2027年度15座风光场站配套储能容量(356.85MW/713.7MWh)租赁服务招标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中标人需和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六盘山分公司、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月亮山分公司、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明阳云桦(中宁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中卫市、固原市。
2.2项目规模:356.85MW/713.7MWh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租赁期限自合同生效至2027年12月31日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资质要求:投标人须自有或代理1座及以上共享储能电站容量(电站可租赁容量不低于30MW/60MWh,且在投标截止日前已并网投运)。提供的有效证明性材料应包含国家可再生能源质监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同时提供储能可租赁容量证明原件扫描件或投标电站储能容量未向其他场站租赁承诺书;代理储能电站须在以上材料基础上增加储能电站产权方出具的有效容量出租授权文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10-30 09:58到2026-11-06 17:00。
4.2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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