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方式
1.1此次公开招标项目采用以下第1.1.1种方式进行:
1.1.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受招标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委托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1.2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本采购文件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条款及表述,仅适用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情形。
1.2招标类型(中标/入围)。此次公开招标项目属于以下第1.2.1种类型:
1.2.1中标。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按照约定向中标人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
1.2.2入围。投标人中标后获得入围供应商资格,招标人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向中标人(入围供应商)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以及招标人有权决定采购的数量、型号等。
2. 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项目。
2.2招标范围:昆明分行同城现金业务外包服务,包含款箱寄库、现金清分、现金调缴业务三项服务内容,委托专业化现金外包公司实施一站式整体服务外包运作。
1.款箱寄库业务
昆明分行辖属同城分支机构款箱寄存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格达标金库库房,由其负责管理,并对相关物品的安全性负责,服务提供商根据辖属机构需求,与指定的押运公司办理款箱出入库交接。
(1)款箱存放安全。在尾箱寄存期间,尾箱不能出现丢失、被盗、被抢情况。
(2)款箱保管完整。出库的尾箱要保持完好无损,尾箱不允许有张口、裂缝及破损现象,不能出现现金等物品遗漏、遗失的情况。
(3)交接手续完备。做好与指定押运公司发生的尾箱交接工作,不能出现尾箱被冒领、诈领情况。
(4)出入库相符。每日按交接清单上的箱号正确出入库,确保不发生少入库、多入库、漏出库、多出库或出(入)库箱号不符等情况。
(5)按时出入库。每日日终送达金库的尾箱需及时入库;每日早上需及时出库,不能延误对外营业时间。
(6)满足防疫需要。在卫生防疫部门确定的流行性疾病疫情防控时期,需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消毒工作方案》等要求对款箱出入库、存放等各环节实施消毒防控措施。
(7)库房应具备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金库安全防护合格证书等资质条件、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等;监控录像全方位覆盖金库库房及现金操作区域。监控探头的安装应满足全方位监控的要求,不留盲点,并保证交接过程监控资料清晰、连续、完整。监控录像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8)库房应在昆明市主城区四区范围内,拥有金库库房所有权,或无所有权的金库库房,租赁合格金库提供给本项目使用的,金库租赁期限应覆盖为我行提供服务期限,金库库容应满足招标人项目使用。
2.现金清分业务
服务提供商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现金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等服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在卫生防疫部门确定的流行性疾病疫情防控时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对现金实施消毒,确保已清分现金质量合格。
(1)服务提供商保证需清分的现金于收到当日清分完毕,如现金清分量超过一定金额,双方可协商延期完成,以协商结果为准。
(2)清分后的现金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实现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达到“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且清分后的现金要根据钞票成色分为自助设备钞、流通券、残损券、特残券四种类型(残损券、特残券要顺面顺边)。
(3)服务提供商提供合格金库库房代为保管昆明分行存放所清分完毕的现金实物。现金库房应严格执行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出入库房坚持双人同开库、同进库、同出库、同锁库确保托管现金实物安全。
(4)服务提供商每日为昆明分行清点过的款项必须妥善保管,并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务每日结清,确保托管金库现金账余额与其代为保管的现金实物一致。
(5)服务提供商使用的现金点钞、清分等机具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能够按照招标人要求记录、存储、传输已清分现金的冠字号码信息,相关信息存储3个月以上,并能够按照昆明分行时限要求进行数据传输和跟踪记录。
(6)服务提供商提供钞券质量应达到人民银行规定标准,现金清分综合夹杂率不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不得发生已清分现金夹杂假币缴送人行或配送网点情况,长短款差错小于万分之一。
(7)在卫生防疫部门确定的流行性疾病疫情防控时期,需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消毒工作方案》等按规定对现金实施消毒防控措施。
(8)服务提供商现金清分场地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消防及监控设施要求。
(9)服务提供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外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银办法〔2018〕第2号)要求,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10)使用的现金点钞、清分等机具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能够按照我行要求记录、存储、传输冠字号码;配置数量大于10台(含)以上。
(11)配备大于20人(含)以上现金清分从业人员满足我行现金业务量清分需要,且现金清分人员应取得人民银行货币防伪反假合格证书或经招标人认定的上岗资格证书。
(12)服务提供商具备向人民银行缴提现所需的基金物流系统及信息传输通道,确保满足我行办理向人民银行缴提现业务需求(须提供包含人民银行缴提现业务的外包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及基金物流系统维保合同)。
3.现金调缴业务
服务提供商依照招标人指令完成分支行之间、分行与人行之间的现金领取和调缴等活动。
(1)服务提供商为昆明分行提供清分上缴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由服务提供商清分人员在封签上加盖封捆人、复核人印章及服务提供商清分标志章、在腰条纸上加盖清分员印章,作为明确清分责任的依据。
(2)在疫情防控时期,服务提供商为昆明分行所辖机构配送的现金应为经清分、消毒,质量合格的现金。
(3)昆明分行所辖机构申请领现业务,服务提供商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随营业款箱出库时一同出库配送。
(4)按招标人指令办理分支行现金调缴、向人民银行现金调缴等操作,现金钱款质量符合“五好钱捆”等相关质量要求。
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项目需求》。
2.3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两年或实际结算金额执行达到220万元后终止,二者以先到期为准。
2.5服务质量要求:各项质量、技术及服务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2.6预算金额:220万元/两年。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现金清分、调缴量和招标人实际网点数量*采购单价据实结算,结算费用不超220万元。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人数量:1名。
2.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为总公司或经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或支公司),投标人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注:若为总公司投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若为分支机构投标的单位须提供:(1)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2)总、分(或支)公司营业执照。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3年-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含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签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或开标当日前6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除开具银行明确表示复印无效的,资信证明可为复印件)。
注:成立不满3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含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签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
3.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
3.1.4信誉要求:经营状况良好,且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无违法违规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重大违法记录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项目立项前未消除的。投标人需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期间对以上内容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最终结果以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
3.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函。
3.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提供承诺函。
3.1.7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在1家(含)以上银行机构成功实施过同类款箱寄库、现金清分、现金调缴整体一站式现金业务外包服务项目,须提供合同关键页证明,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页、签字盖章页。
1.服务提供商库房应具备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GA38-2021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等资质条件、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提供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消防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提供商应提供独立的现金清分、现金调缴、款箱寄库服务场所及库房(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场所及库房为租赁的,租赁期限须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各环节全流程全覆盖配置监控摄像头,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外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银办法〔2018〕第2号)要求,在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提供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3.2采购标的:
3.2.1款箱寄库项目
①服务提供商库房应具备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GA38-2021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等资质条件、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等;监控录像全方位覆盖金库库房及现金操作区域。监控探头的安装应满足全方位监控的要求,不留盲点,并保证交接过程监控资料清晰、连续、完整。监控录像应至少保留三个月。
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金库库房应在昆明市主城区四区范围内,拥有金库库房所有权,或无所有权的金库库房,服务提供商租赁合格金库提供给本项目使用的,金库租赁期限应覆盖为招标人提供服务期限,金库库容应满足招标人项目使用。
3.2.2现金清分项目
①服务提供商现金清分场地应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消防及监控设施要求。
②服务提供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外包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银办法〔2018〕第2号)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材料。
③使用的现金点钞、清分等机具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能够按照招标人要求记录、存储、传输冠字号码;配置数量大于10台(含)以上。
④配备大于20人(含)以上现金清分从业人员满足招标人现金业务量清分需要,且现金清分人员应取得人民银行货币防伪反假合格证书或经招标人认定的上岗资格证书。
⑤服务提供商具备向人民银行缴提现所需的基金物流系统及信息传输通道,确保满足招标人办理向人民银行缴提现业务需求(须提供包含人民银行缴提现业务的外包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及基金物流系统维保合同)。
⑥服务提供商具有现金消毒能力,配备合格现金消毒设备,按要求对现金实施消毒。
3.2.3现金调缴项目
按招标人指令办理分支行现金调缴、向人民银行现金调缴等操作,现金钱款质量符合“五好钱捆”等相关质量要求。其他具体内容详见“2. 招标范围”。
4.1报名及购买文件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0月29日00时00分至2026年11月4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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