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上海分公司华能(上海)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锦江乐园改造更新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6-10-3-0009)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上海分公司华能(上海)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锦江乐园改造更新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上海)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01号锦江乐园,拟利用锦江乐园改造更新建构筑物建筑屋面建设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场地主要为彩钢瓦屋面,组件采用夹具及支架鱼鳞状铺设。项目工程拟采用640瓦及以上TOPCON防眩光双面双玻组件和530瓦及以上彩色双面双玻组件,规划装机规模2373.15kWp;安装50kW组串式逆变器3台,150kW组串式逆变器12台,交流侧容量为1950kW。以400V并网电压等级接入用户侧变压器,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运行模式,具体接入方案以电网公司批复为准。
2.2标段划分:共划分为1个标段。
对华能上海分公司华能(上海)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锦江乐园改造更新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3建设地点:上海市。
2.4 招标范围:
2.4.1手续办理:总包单位需要协调解决项目全流程合规性手续办理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入并网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4.2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及所必须的审查服务(包括光伏组件至并网点的全部工程勘察、项目选址及场地落实、出具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2.4.3设备采购:本项目逆变器本体及通讯棒由招标人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光伏组件及其他设备及材料由投标人负责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并网柜、电缆、满足电网企业“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相关设备等一切设备及施工主、辅材的采购、运输、卸车、到货、保管、二次倒运等,所有设备和相关试验须满足并符合电网公司对项目接入的各项要求。
2.4.4光伏电站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各系统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准备,包含所涉及的光伏电站的施工(含支架安装、接地施工、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安装、电缆敷设等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试验、检测、调试及协调工作等;配合接入招标人集控中心工作;设备标识标牌采购、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措施、护笼、护栏、爬梯等设置,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等。
2.4.5调试并网:包括并网验收、并网手续(接入方案、接入批复意见、申领计量表计和流变压变、并网申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及如需开展的送出工程新建或改造等)、系统调试、涉网试验、试运行等全部并网接入工作。
2.4.6工程验收:包含消缺、验收、交付投产、全部工程资料组卷移交、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2.4.7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的其他工作。
2.5本次招标为预招标,招标结果生效条件:
(1)招标的项目履行通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
(2)招标的项目取得华能年度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由于招标人或政策原因导致项目最终不能实施或采购结果未能生效,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承担,其它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B.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
C.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
(2)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项单个容量不低于3兆瓦的光伏电站施工图阶段设计合同业绩和单个容量不低于3兆瓦的光伏电站施工合同业绩,或至少具有1项单个容量不低于3兆瓦的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业绩,均须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其他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 B 类),(提供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证书有效性及注册信息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为准,特别是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提供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的,证书有效性需满足证书签发地住建部门有关要求)。同时必须为本公司的在职正式员工,并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3.2.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由一个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并设置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2)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
(3)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10-19 09:00:00起至2026-10-26 23:59:59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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