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1347/26-QT-001)
一、招标条件
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灰渣、石子煤、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三年)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招标人为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项目地址:新疆哈密市
2.2项目规模:2×135MW+1×350MW
2.3招标项目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备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等场所的环评及验收资料等);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单位应按环保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
(2)与具备以上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等场所的环评及验收资料等);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单位应按环保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
9.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与第三方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并提供第三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至少1项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合同业绩:
(1)粉煤灰销售或粉煤灰拉运或粉煤灰处置合同业绩;
(2)炉渣销售或炉渣拉运或炉渣处置合同业绩;
(3)石子煤销售或石子煤拉运或石子煤处置合同业绩;
(4)石膏销售或石膏拉运或石膏处置合同业绩;
(5)煤矸石销售或煤矸石拉运或煤矸石处置合同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并能反映出招标人业绩要求: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1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9-28 17:00到2026-10-12 17:00。
4.2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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