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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西电力运维抢修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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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西电力运维抢修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容西电力运维抢修中心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容西片区配套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34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雄安备案【2023】008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雄安新区供电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雄安新区供电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容西电力运维抢修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容西电力运维抢修中心项目。

2.1.2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河北省雄安新区容西片区RX01-02-19地块,北至容华街,南至进德街,西至紫云东路,东至风景游憩用地。

2.1.3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9853平方米,分为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地上建筑面积7531平米,地下建筑面积2322平米,总投资约9064万元。

2.1.4标段划分:1个。

2.1.5计划工期:发包人下达勘察通知后30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500日历天。

2.1.6质量标准:勘察设计质量达到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项目要求;施工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满足项目要求。

2.1.7最高限价:57022347元。

2.2招标范围:容西电力运维抢修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其相关服务,以及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相关手续工作。(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及投标报价说明第4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近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建筑面积达到8000㎡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注:投标人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的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所有证明资料的中标单位信息须一致,且与本项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一致。所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还需附业绩项目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牵头人)须在业绩项目中承担施工任务。合同可只附体现甲乙双方盖章、工程内容及工程规模的部分,不能体现的可附工程图纸或业主证明的扫描件。“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技术用房、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数据中心、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等),但不包括商住楼、住宅楼、公寓楼等。不满足上述要求或无法证明是否满足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定。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且注册在本单位)、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

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拟派施工负责人须与项目经理一致;拟派勘察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之间不得兼任,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并负责整个项目的整体协调、管控等工作。

(6)财务要求: /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 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 ”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方案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不良行为名单的;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承担本项目的施工方;

3)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信誉要求;

4)投标截止后,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6)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

(10)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11)其他要求:/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04-19 09:00:00 至 2024-05-09 08:59:00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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