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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新建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工程物资联合采购竞争谈判公告

   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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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新建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工程

物资联合采购竞争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 CRCC-BJJC-2022-05

1. 采购条件

新建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工程建设资金来自国铁集团、辽宁省、吉林省和银行贷款(出资比例:国铁集团38%、辽宁省31%、吉林省31%),业主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项目所需的物资进行国内公开竞争谈判。

本次竞争谈判组织单位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北京中心。

2. 采购内容

2.1采购内容:钢材、钢绞线、型材,详见附件1 物资需求一览表。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钢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长材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谈判物资须具有CMA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二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谈判物资生产厂家或其销售公司参与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谈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参与。

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3.2钢绞线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商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要求谈判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预应力钢绞线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19年、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供应商须提供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谈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谈判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参与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参与。

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3.3型材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生产厂家经营许可范围内含拟谈判物资;

(3)生产能力:要求谈判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型材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2019年、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供应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近两年(2020年1月至今)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一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谈判物资生产厂家或其销售公司参与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谈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供应商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参与。

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 发布谈判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以下平台同时发布:

(1) 电力集采招标网(http://www.dljczb.com)

(2) 平台(http://)

(3) 中国大宗物资网(http://www.zgdzwz.com)

5. 谈判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1日,工作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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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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