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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电平潭海坛海峡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招标公告(三次)

   日期: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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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电平潭海坛海峡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招标公告(三次)
发布时间:20170921

受华电(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招标代理机构,对华电(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潭海坛海峡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招标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公告(第三次)如下。

一、项目法人:华电(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招标人:华电(平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公开招标。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招标内容

1、 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1)开展海洋环境现状评价、海洋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根据海洋水文动力、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态环境、鸟类生态环境、声环境、渔业资源、噪声、辐射等资料收集、使用和现状调查,开展海洋环境现状评价、海洋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2)开展海洋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分析项目施工和营运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环节和潜在事故隐患,主要包括施工期和营运期海域内船舶碰撞溢油、风机桩基失稳内部油料泄漏等风险的确定;预测分析海上风电工程潜在环境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途径、方式、范围、损害程度,分析事故后果,并提出合理可行的事故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3)提出海上风电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工程类型施工期和营运期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对策及分析。

4)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的工作程序、方法、形式、内容、对象及公众参与分析、评价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公众参与管理要求执行。

5)提交波浪(须含满足要求的设计波浪成果表)、海床稳定性等专题报告,满足海洋环评报告和可研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6)参与甲方已委托的海洋相关专题(包含水质、沉积物、生物体质量、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渔业资源和鸟类)成果的审查和验收,与上述专题承接单位联系对接。

7)负责开展海洋环评申请和审批工作、协助甲方用海申请等相关申请和审批工作。

2、海域使用论证

1) 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导则要求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咨询工作,调查分析本项目周边用海项目和规划区划情况,论证分析项目用海可行性,提出项目用海布局方案的合理性建议等。

2)项目用海资料收集与调查。充分收集和调查社会经济状况、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基础地理信息等数据和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不能满足论证需要的,应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现场勘查内容应包括论证范围内的海岸线、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同时应开展现状海岸线、标志点等测量。重点调访海域开发利用主体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规模、用海情况,以及与申请用海项目的位置关系;对于已确权的用海项目还应调查权属来源,权属内容(包括用海类型、方式、面积、期限等),界址坐标,宗海图等。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编绘现状海岸线和开发利用现状等图件。

3)项目用海分析论证。包含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等。

4)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确定海域使用论证等级、确定海域论证范围、论证用海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平面布置、面积合理性等,并通过审查。

5)协助甲方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用海申请等相关申请和审批工作。

六、招标项目名称: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

七、标段编号:CHDTDZ097/17-QT-0101

八、资金来源:项目法人自筹。

九、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采用投标人资格后审方式。合格投标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资质条件

a.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投标人应具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海域使用论证资质;

c.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资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负责人应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海洋工程),海域使用论证的负责人应持有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d.信誉要求:商业信誉良好。

(2)业绩

近5年内具有至少1项省级以上类似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业绩、至少1项省级以上类似海洋工程海域使用论证业绩,该业绩中一项可以是与投标人协作的分包商业绩。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负责同类项目的工作经验。
(3)关于分包

如投标人如需进行分包时,分包商应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商单位名称、资质和业绩,并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和/或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不得同时分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投标人业务分包及分包商选定应经招标人同意。

(4)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c.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d.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f.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g.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h.被责令停业的;

i.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十、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

1.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十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1、发布的媒体:中国电力集采招标网,www.dljczb.com;。

2、公告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9月21日至2017 年9月27日 16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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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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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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