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5〕37号)《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66号)《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5〕0086号)《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7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资金+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资金50%+企业自筹5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雄安轨道快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昝岗车辆基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昝岗组团北部昝岗车辆基地建设用地内。
2.2本项目项目概况:项目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6829.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9396.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6006.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390.00平方米。主要建设保障性租赁用房,同步建设配套室外管线等工程。
2.3本项目工程费估算约为13179.38万元。
2.4本项目招标范围:本次建设范围内所有内容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水、临电、临排、办公区、生活区、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修工程、动力照明、通风空调及采暖、给排水及消防、弱电智能化系统、停车位、标志标识、变配电工程、换热站、电梯工程、室外工程、人防工程、水土保持、室外配套管线工程、室外景观、室外与室内管线接驳、室外管线与大市政接驳及项目BIM和CIM的建模应用与数据对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配套工程,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工程等全部内容的监理服务,及对本项目中所有涉及到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见证检测试样的取样、封样、送检等监理工作职责、义务,并派专人对前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进度、造价、实名制、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信息化及智能化、信访维稳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工程变更及洽商审核、工程变更及洽商完工确认、预付款审核、工程进度确认、已完合格工程数量确认、计量计价及进度款审核、过程结算审核(如有)、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确认(如有)、认质认价、落实雄安监理区块链系统使用要求及管理要求、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交接等工作,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法定职责等,其它要求按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执行。
2.5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工程计划施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6年12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7监理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2.8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18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1名,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⑤项的要求:
①具有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②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③近两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具有一个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参与的居住建筑工程监理业绩(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业绩无合同额或工程规模的要求);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不良行为记录截图);
⑤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注:居住建筑工程定义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GB/T50841-2013 “3.2.2 居住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可分为别墅、公寓、普通住宅、集体宿舍等,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的修改);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B. 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C. 以上u、v、w、x、y、z、A、B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A、B条要求为准。
D.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E.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其他人员要求:安全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应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项的要求:
①1名,具有有效的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②近两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具有1项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的居住建筑项目监理业绩。
注:①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3款。
②居住建筑工程定义参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GB/T50841-2013 “3.2.2 居住建筑按使用功能不同可分为别墅、公寓、普通住宅、集体宿舍等,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8月19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9月16日0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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