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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勘察招标公告

   日期: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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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勘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39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的复函》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一期建设项目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雄安新区第五组团东部,东至城市道路NB10,南至风景游憩绿地,西至规划城市道路,北至城市道路EA2。

规模:一期编制床位1200张,建筑面积46.77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2.4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34万平方米。

项目投资估算:一期工程建设投资55.19亿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993253.40元。

勘察服务期限:本工程的勘察工作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勘察成果报告,在方案设计成果经政府部门确认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和详细勘察成果报告。现场具备条件通知进场起20个日历天内提供1:500地形图;收到招标人指令后20个日历天内提交场地氡浓度检测报告;本工程基坑监测周期自基坑工程开挖前至基坑肥槽回填完成,提交监测成果(报告)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招标人因整体工期需要,要求投标人调整上述工作周期,投标人应无条件响应,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勘察工作(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初步勘察及一期工程及室外工程需要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1:500地形图测量(红线范围内)、基坑第三方监测及场地氡浓度检测等内容)。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1个类似项目勘察业绩。

类似项目勘察业绩是指:单个合同额1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勘察业绩。

勘察业绩包括单独的勘察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部分的公共建筑工程合同额或建筑面积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且勘察负责人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A.以上t、u、v、w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或不补偿)。

(8)其他要求:  /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0月17日00时00分00秒至2024年11月7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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