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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卷烟厂虫情自动监测装置购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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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卷烟厂虫情自动监测装置购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CZ-2401050092-240883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武汉卷烟厂虫情自动监测装置购置项目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购置并部署500台虫情自动监测装置,一套高架库虫情立体巡检监测装置,及配套的数据采集及处理功能模块。投标人须负责完成设备的采购、供货、运输、卸货、保管、就位、接线、上电、调试、软件安装和试运行,并最终通过检测、验收,同时负责技术服务与系统的培训交接,提交详细的过程文档及与技术规格一致的图表、资料,质量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工作。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不含税):93.7057万元。

中标供应商数量:1家。

1.3项目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路51号。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5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月达到项目终验条件。其中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成设备交货。交货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系统设计、实施、部署、初验,初验通过后进入1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项目终验。

1.6质保期要求:不少于2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虫情自动监测装置为本项目核心产品,投标人可以为所投核心产品的产品生产制造商或产品代理商,如为产品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如为产品代理商的,必须具备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出具的代理资质证明材料或投标授权函。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5.4进行评审。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4月29日00时00分至2024年5月8日2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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