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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24连接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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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24连接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S524连接线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安新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S524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行审投字[2024]2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安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洪水影响评价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寨里组团西侧。北至安新界,南至雄安新区西南边界,东西向位于寨里组团西边界与在施寨里西堤之间。项目新建寨河路及萍安大道西沿线。

2.1.2 建设规模:该项目包含寨河路和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长度约7.571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与沿线设施、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临时工程等。

寨河路:规划为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44m,路线长3.692km,随路建设DN800给水管线。寨河路跨越杨孟庄排干渠,新建中桥1座,桥面宽度44m,桥长36m。

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规划为一级公路,路基宽度34.5m,路线长3.879km,沿线无市政管网设施。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于雄安新区西南边界处跨越瀑河,新建特大桥1座,桥面宽度为34.5m,桥梁全长1087m,其中358m属于省道S524保定段项目范围,729m属本项目范围内。

2.1.3项目总投资:79948.60万元。

2.1.4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周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后止,并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批复意见。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根据S524连接线工程设计情况、河道规划布局情况、河道演变分析及洪水评价计算成果等,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排涝、河势稳定、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对防汛抢险的影响以及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编制《S524连接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2.2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业绩、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公路工程或市政道路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洪水评价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洪水评价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y. 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z.以上t、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条要求为准。

A.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  无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4月18日00时00分00秒至2024年5月15日09时2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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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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