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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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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开展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0]112号)、《关于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74号)、《关于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49号)、《关于开展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0]113号)、《关于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73号)、《关于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4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新区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_已落实_,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1)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位于雄安新区苟各庄镇。起点为雄商高铁以东,终点与一期工程衔接。

(2)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位于南马庄村以南,十里铺村以西方向。

2.2主要建设内容:(1)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新建堤顶路长约3.08km。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物联网工程等。

(2)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本项目堤防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堤防等级1级,堤线长约1.29公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加固、堤顶道路、堤防护坡等。

2.3招标范围:(1)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不含穿堤建筑物里长扬水站),并包含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2)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并包含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2.4工期要求:(1)赵王新河左堤生态防洪堤建设工程(二期)雄商高铁至里长扬水站段:本项目的工期为12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2)新安北堤雄县段加固治理工程(二期)十里铺段:本项目的工期为12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6合同估算价:约650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4)财务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 与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C.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D.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

b.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满足招标公告“资质最低要求”要求;

c.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d.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要求;

f.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g.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8)其他要求:投标人若中标,项目经理应按时履约,并不得更换,否则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4月16日 9 时00 分00秒至2024年5月14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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