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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科创中心二期、三期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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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科创中心二期、三期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科创中心二期、三期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科创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27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科创综合服务中心三期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2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24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科创中心三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2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科创中心二期、三期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西北部。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2.2.1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3608.20平方米。其中高端高新产业与科研用地面积17603.50平方米,支路(S2)用地面积2734.80平方米,绿道用地面积3269.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610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98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6300.00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实验楼、创新中心A座、创新中心B座及地下建筑(包括地下食堂及服务设施、车库及设备用房、人防(兼车库)、地下连接通道等)及室外配套管线、景观绿化、道路广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周边道路(EG1路中EB1-ED2段、ED1路中ND9-EGI段)。

2.2.2雄安科创中心三期项目: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5978.7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436.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7936.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5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实训中心A座、实训中心B座、科创中心、配套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餐厅及地下车库等,同步建设室外配套工程。

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总投资为48146.31万元。

雄安科创中心三期项目总投资为38618.89万元。

合同估算价: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27689万元,雄安科创中心三期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22663万元。

2.3本项目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土方工程、主体结构、人防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含精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消防水、消防电、排水及供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电梯工程、室外工程、小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泛光照明、智能化工程、标识标牌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抗震支架、实验室配套主体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上级开关站至本项目变配电室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报装、施工、维护等,直至取得国网验收合格意见,不论项目上级开关站是否在本项目红线内)、市政道路、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等临时工程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具体以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缺陷修复、保修养护及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直至取得经新区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BIM合格意见)及应用。

2.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722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时间为2026年3月22日。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申请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本项目共设2名项目经理,其中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项目经理1名,雄安科创中心三期项目项目经理1名,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项目经理兼任总负责人。

雄安科创中心二期项目项目经理须满足下列①和②要求:

①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近三年(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1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已竣工验收完毕的单个项目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个项目合同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防灾救灾建筑、交通建筑或司法建筑等)施工业绩。

注:a.公共建筑工程业绩单个标段规模不满足评审条件的,但属于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标段实施的,不同标段可以累积计算。

b.上述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其他施工合同,其中该合同中该项目经理负责范围内对应的施工内容及规模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该项目经理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雄安科创中心三期项目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提供2020、2021、2022年度(若2020年后成立,提供成立至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如为联合体,则仅提供联合体牵头人的财务审计报告即可),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若2022年后成立,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格式见第四章五、近年财务状况表),如为联合体,则仅提供联合体牵头人的财务状况表即可)。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k.申请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m.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n.近一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请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o.申请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p.申请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q.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r.申请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s.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为本条);

u.申请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申请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6)j项修改为本条);

x.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y.申请人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6)q项修改为本条);

z.申请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p项修改为本条);

aa.近一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请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资格预审公告第3条第(6)n项修改为本条)。

ab.申请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s、t、u、v、w、x、y、z、aa、ab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s、t、u、v、w、x、y、z、aa、ab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

②联合体各方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建筑工程专业、市政道路工程专业工作量所占预估比例,联合体牵头人由承担本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的预估工作量占比大于等于50%的成员方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③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分工情况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认定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各自承担工作对应专业的资质认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资格预审项目中申请,否则各相关申请均无效;

⑤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第3(5)、(6)项要求;

⑥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填写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⑦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8)其他要求:申请人若中标,项目经理应按时履约,并不得更换,否则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各申请人对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最多可通过全部申请标段的资格预审,但在下阶段投标阶段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资格预审申请者,请于2024年1月18日23时00分00秒至2024年1月24日23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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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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