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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雄安校区能源专项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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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雄安校区能源专项设计服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北京林业大学雄安校区(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北京林业大学雄安校区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55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北京林业大学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中央)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北京林业大学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北京林业大学雄安校区能源专项设计服务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五组团东北部北京林业大学雄安校区。

(2)规模:供热面积约80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约为69万平方米,地下约为11万平方米;新建一座能源中心、4座二级能源站、一次高温采暖热水管网、二次低温热水管网及供冷管网、生活热水管网,还包括浅层地埋管系统、智慧能源管控平台等,具体规模见发包人要求。

(3)最高投标限价:本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412.3万元。

(4)设计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所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项目设计周期为60日历天。

(5)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设计配合工作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完成校园能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中有关能源中心、二级能源站、换热站、生活热水站、浅层地热井等的数量、位置、面积、设备选型、管网排布等内容的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校园能源中心、二级能源站以及换热站的设计;完成一次侧高温热水管网(供热及生活热水)和二次冷热水(空调冷、热水共管)管网的设计;完成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及相应的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完成太阳能光伏、太阳能集热器、淋浴废水余热利用等系统设计的统筹管理。本项目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设计文件均需得到学校认可并满足相关规范对设计深度的要求,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顺利通过各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本项目需执行雄安新区BIM报建要求,设计单位须掌握雄安新区相关要求与标准;各阶段BIM模型构建成果的质量与进度均须满足雄安新区的送审要求,同时应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服务周期内各阶段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后续施工、货物及服务招标阶段的技术文件编制;设计相关的第三方论证及专家论证;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配合目标成本控制的其他工作等。 

(6)标段划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同时具备下列a.和b.条件:

a.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甲级。

b.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GB2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GB2级)。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过1个设计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或供热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的类似能源类设计业绩(设计范围至少包括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

注:1)以上设计业绩包括单独的设计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部分的能源类设计合同额或能源类工程投资额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

(3)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

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或暖通空调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为投标人,须附拟派设计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条平台的人员数据截图);且具有高级职称(含)及以上。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服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u.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z.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t、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8)其他要求:_/_。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 01 月 10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4 年 01 月 30 日 09 时  2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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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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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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