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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漳州片区二期户用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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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漳州片区二期户用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12-1-075)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
1. 招标条件
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漳州片区二期户用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漳州)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由华能(漳州)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金山镇、靖城镇、龙山镇,芗城区浦南镇、石亭镇、天宝镇,漳浦县赤岭畲族乡、湖西乡,华安县、长泰区等地的部分居民楼屋顶上开发建设,预计1728 户户用屋顶,暂估直流侧装机容量约4万千瓦。
2.2项目名称:华能福建公司漳州清能公司漳州片区二期户用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项目招标。
2.3项目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漳浦县、华安县、长泰区、芗城区。
2.4 招标范围和要求: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华能(漳州)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漳浦县、华安县、长泰区、芗城区辖区内屋面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包含并不限于设计阶段及之后的入户谈判、收资、代理合同签订(提供合同模板)、开发建设及与之相关的工程协调)、勘测设计(包含并不限于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屋顶荷载评估检测和加固方案设计、光伏及并网系统设计)、项目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和管理(保管、接卸、收集质量证明文件等);项目各系统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含施工用水、施工用电辅助工程、与华能新能源运维中心的通信设计及建安工程等,不含主体结构加固工程)、安装、调试、并网手续办理(含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投产、电能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含水保、环保、档案、职业健康和安全等工程专项验收)、全站全容量并网安全试运行(出具试运行报告)、消缺、技术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直至移交生产所完成的全部工作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环境评价、职业健康和安全等专项验收内容整改;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实现消防、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施工协调、施工产生的政策处理及临时用地、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等均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详见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及材料采购、建安工程及所有工程内容。开工、竣工、接入等手续由投标方负责办理,招标方协助。接入方式以国家电网批复为准。实际开工建设容量≥90%暂估并网容量后,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合同。
2.5计划工期:本标段工程总工期暂定12个月,项目暂定于2024年1月开工,2025年1月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具体开始执行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本标项目所指工期指的是完成主标段下所有建设区域项目的所用工期,即:本项目所有工作必须在总工期时间内完成,招标人的实际进场开工(许可)通知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材料、设备和人员配置的必要性和及时性。
招标风险告知:※本项目招标暂估并网容量约40MW,具体项目需履行通过招标人投资决策程序后执行,执行量以招标人实际需求量为准,招标人不保证暂估容量全部执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项目经理: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遣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以及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证明文件。
(3)业绩要求: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应具有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1项单个容量不低于10MW光伏电站工程业绩或者累计容量不低于40MW光伏电站工程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包含盖章页及关键页等,否则为无效合同)。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4)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由一个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并应设置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2月08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15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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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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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dljc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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