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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抗震支吊架工程招标公告

   日期: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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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抗震支吊架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开展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0〕94号)、《关于调整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实施单位的函》、《关于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137号)、《关于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1〕0149号)、《关于启动区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75号)、《关于同意变更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主体的复函》(雄安规建函〔2021〕99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抗震支吊架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位置:

该项目位于启动区科学园片区。项目用地编号D01-02-01、D01-02-04、D01-02-06,东至城市绿地,南至普通型单元集散道路,西至普通型单元集散道路,北至北部环城林带。

2.2建设规模:

本项目用地面积为66489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7220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635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852平方米(其中人防部分11163.98平方米)。新建现代生命科学健康研究中心、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绿色与智慧农业研究中心、雄安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与综合管理大楼、新材料研究中心、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报告厅、HUB 多功能活动用房、公寓、食堂及配套用房、须同步实施的实验室配套主体工程、地下车库(战时人防)及设备用房,同步配套建设室外管网、绿化、场地硬化等室外工程。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6479170.43元。

2.3计划工期:总工期为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5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雄安创新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抗震支吊架工程图纸及清单范围(含变更)内抗震支吊架的采购、制作及安装。

2.5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竣工(完工)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完工)验收材料签发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施工合同金额300万元(含)以上已完工的抗震支吊架工程施工业绩。

注:若所附业绩合同为 PPP 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其它施工合同,其中该合同中抗震支吊架工程施工对应合同金额满足要求的,视为该业绩为有效的投标人项目经理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20、2021、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 被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 被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给予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量化评价结果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

以上u、v、w、x、y、z、A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A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8)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9月29日00时00 分00秒至2023年10月26日13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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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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