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津派出所智能执法办案区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SKST19-B203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项目编号:GZSKST19-B203
二、项目名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津派出所智能执法办案区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津派出所智能执法办案区设备采购项目1项。
2、规格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3、质保期:整个项目免费保修期为一年(含上门服务,设备厂家保修期超过一年的按厂家保修条例质保)。
4、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全部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交付使用。
5、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6、项目预算:本项目预算¥661775.00元,最高限价为¥661775.00元,最高限价资金包括所提供设备抵达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价格、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税费及一切技术和售后服务等费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仅对项目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3、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期资信证明;4、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至开标日期前半年内任一月份);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5、投标人须在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成立不足三年的单位只须提供成立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在《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中如实做出承诺;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拒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注意事项:1、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2、供应商在报名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到的供应商自身的信用记录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存档。招标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信用记录截图复印件进行网上核对,如发现提交虚假查询信息者一律拒绝其报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6.177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2月24日 09:00至2019年12月3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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