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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FR-18XFJ0155/芳烃装置(1500单元)3#烟囱增设防爆型CEMS、VOCs在线监测仪请购单防爆型CEMS、VOCs在线监测仪(含分析小屋)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日期: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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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8月14日
受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对FR-18XFJ0155/芳烃装置(1500单元)3#烟囱增设防爆型CEMS、VOCs在线监测仪请购单/983所需防爆型CEMS、VOCs在线监测仪(含分析小屋)进行公开招标。今发布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
1.招标编号:WZ20190812-3809-10070-B1
2.项目内容:FR-18XFJ0155/芳烃装置(1500单元)3#烟囱增设防爆型CEMS、VOCs在线监测仪请购单/983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序号物资数量计量单位备注1防爆型CEMS、VOCs在线监测仪\1.00套包1-1 4.交货期和地点:2019年12月31日、福建泉州泉港区福建联合石化仓库
5.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的法人或三证齐全的其他组织。
5.2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3具有所需物资供应能力及质量控制措施,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5.5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中国石化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5.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其他资格要求(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1.防护等级应为IP55(IEC60529标准) 2.防爆等级:CEMS+VOCS探头采用防爆设计(隔爆或增安);CEMS+VOCS采样探头、伴热管线或预处理其他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要求满2区防爆区域划分。预处理系统及分析仪安装在防爆正压通风柜。分析小屋内的所有用电设备均采用防爆设计。分析系统防爆:在防爆区域的装置需要满足防爆要求。详见附件第2条。 3.输出信号通讯至DCS,通讯协议应当遵守MODBUSRS485,通讯的信号至少包括:每种组分的数据、公共故障报警信号、流路流量低报警、分析仪维修报警信号等。 4.另外分析仪应能为每一个组分送出4~20mA模拟量信号。 5.卖方所投标的CEMS产品必须在近3年石油化工企业中不少于3家用户使用,并有连续运行1年业绩,买方需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和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发票。卖方所投标的VOCs产品必须在近3年石油化工企业中不少于3家用户使用,并有连续运行1年业绩,买方需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和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发票。 6.卖方近3年内使用的CEMS产品未发生重大事故通报。 7.卖方需要提供在福建省生态环保厅产品已经备案的说明文件。 8.所有分析仪技术指标必须符合CEMS+VOCs技术询价书的各项要求,所有分析仪必须是进口品牌。 9.所提供的CEMS、VOCs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并负责实现与环保部门的数据传输通讯。 10.所提供的CEMS、VOCs必须具有国家相关环保部门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11.所提供的CEMS、VOCs必须具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12.所提供的CEMS、VOCs必须具有国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13.卖方需提交承诺函,在交货阶段提供如下证书及报告:1)所提供的CEMS、VOCs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2)所提供的CEMS、VOCs必须提供调试检测报告。3)卖方需要提供设备联网测试报告。 14.氮氧化物监测单元,NO2可以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转化炉转化为NO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监测烟气中的NO。 15.分析仪所需采用管线以及采样探头由CEMS系统成套提供。 16.如用稀释抽取法,必须配备相应的稀释空气净化系统,系统组件采用进口产品。 17.CEMS预处理系统中主要部件(如采样泵、双级冷凝器、蠕动泵、气体净化系统和过滤系统等)的品牌应符合附件《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技术要求》中的品牌要求。 18.如采用完全抽取法,伴热管线自采样探头至分析仪应采用全程高温伴热的方式(防止烟气湿度大时的冷凝、腐蚀,伴热温度不低于140℃); 19.探头材料应是316SS及以上材质,并在操作条件下出现的最高与最低温度下连续正常运行。 20.采样管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供方提供的采样管线应是一个采样管线包,包括采样管线、单独的校正气管线和其它管线。校正气管线在两倍于正常校正气运行压力下保证无泄漏。每个采样管线包以一个连续长度供货,不允许单个采样管线内部拼接。 21.卖方提供的CEMS分析仪主机在其《环境保护部监测仪器质量监督中心监测报告》认证的量程范围应小于/等于本项目使用量程。 22.卖方提供的CEMS分析仪必须具备双量程并能根据SO2/NOx实际排放浓度自动切换量程。 23.CEMS第三方产品品牌应符合附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技术要求》中的品牌要求。 24.VOCs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 25.凡是与烟气或校准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都应由耐腐蚀材料构成。探头材料应是高度抗腐蚀耐磨的材料。 26.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必须全过程标定。 27.分析仪所需采用管线以及采样探头由VOCS系统成套提供。 28.采用一体化双芯电伴热取样管缆,并选用气体吸附性低、抗腐蚀性和惰性化的材料,减少样品吸附。带自动控温,温度监视远传。 29.伴热管线自采样探头至分析仪应采用全程高温伴热的方式(伴热温度不低于120℃) 30.采样管线的长度为从分析仪器至采样点。 31.卖方提供的VOCs分析仪主机在其《环境保护部监测仪器质量监督中心监测报告》认证的量程范围应小于/等于本项目使用量程。 32.助燃空气净化器采用进口防爆型。 33.VOCs第三方产品品牌应符合附件《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VOCs)技术要求》中的品牌要求。 34.所提供的数采仪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并负责实现与环保部门的数据传输通讯。所提供的数采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通讯协议必须符合《HJ212-20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的规定。 35.数采仪需要能够接收4~20mADC信号以及RS485/RS232信号,通过GPRS将数据上传至地方环保局,此外可以通过RS485将CEMS系统相关数据上传至DCS系统。 36.数据采集系统支持污染物干基浓度和湿基浓度转换、支持污染物工况浓度和标况浓度换算、支持气态污染物体积浓度与标准状态下质量浓度转换 37.数据采集系统采用专业环保监控系统软件实现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系统控制、报表查询、数据上传等功能,并获得本地环保许可。 38.投标文件中需包含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两周内,提供CEMS安装需要的条件交于买方并共同确认设备实际开口。 。
7.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0.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1000.00元人民币,采用网上支付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1.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19年7月30日 8:00至2019年8月7日 16:00(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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