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RCC-CDJC-2021-16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南潼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潼高速公路SG2标项目部,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中国铁建昆仑投资集团、中铁十九局集团和中铁二十四局集团联合投资,建设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外加剂、防水板、止水带、土工材料、锚具、桥梁支座、粉煤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南潼高速公路项目,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 区(县)、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合同金额59.96亿元,合同工期 36 月,开工日期:2020 年12月,竣工日期:2023年12月。主要工程:标段初步划分工程范围为-K0+100~K60+733.46,路线全长60.833km,包括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本标段包括主线路基51.272km,匝道31.697km,合计挖土石方1710.21万方,填方1713.88万方;桥梁工程:主线桥5900.7m/29座,匝道桥2075.14m/13座,分离式立交桥693m/12座,20m预制小箱梁48榀,25m预制小箱梁1761榀;隧道工程:3645×2m/3座;互通工程:3座枢纽互通,6座落地互通;全线共计收费站7处、养护工区1处、服务区1处、停车区1处。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 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区域中心实施办法》(中国铁建物采〔2018〕6号)。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外加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投标产品年产量不低于2万吨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减水剂、速凝剂、防腐剂)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年-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年-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中禁止合作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生产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2防水板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防水板年产量不低于300万平米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年-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中禁止合作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生产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3止水带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止水带年产量不低于100万延米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外贴、中埋、钢边止水带,膨胀止水条)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年-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年-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中禁止合作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生产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4土工材料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土工布年产量不低于5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排水板、土工格栅、土工布)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中禁止合作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生产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5预应力锚具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已获得持续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取得交通部CCPC认证。
(3)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锚具年产不低于400万孔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中禁止合作的供应商;
(8)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生产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6桥梁支座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备桥梁支座年产量不低于10万个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板式支座:矩形板式、圆形板式、矩形滑板、圆形滑板;盆式支座:单向,双向,固定)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中禁止合作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生产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2.7粉煤灰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须具有风选设备,粉煤灰年均产量不低于20万吨,具备生产I级、II级粉煤灰能力,必须是电厂原厂生产的粉煤灰,不接受二次加工的粉磨灰,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相关发展政策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状况(按净利润判定),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有效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书;投标物资(粉煤灰F类Ⅰ级、Ⅱ级)须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质量检验报告至少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2018-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贰份(须提供签约/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往前推2年)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7)其他要求:投标人要注明粉煤灰来源电厂详细名称及地址,代理商要出具电厂的代理授权函(代理销售协议)或电厂粉煤灰总经销商出具的代理授权函(代理销售协议),如果是总经销商出具的授权函,还应同时出具电厂针对该总经销商的授权函,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以及与其总经销商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总经销商均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6月17日至 2021年06月21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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