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服务招标公告-更正公告发布时间:20181128
项目所在地区: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一、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法人自筹;招标人为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其他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服务】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
2.投标人必须可以独立承担因投标产生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3.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投标人以集团(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5.投标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为外资企业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5年以上,该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
6.投标人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CMMI三级或以上认证证书。
7.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实施能力,并且具有国家级质量体系认证,包括且不限于ISO9001等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业绩要求(如使用第三方财务共享平台软件产品,则必须是基于该产品的业绩):a)2015年至今,至少有2项央企或大型国企财务共享咨询项目(共享范围内50家以上法人单位)成功案例。
b)2015年至今,至少有3项央企或大型国企财务共享系统实施项目(共享范围内50家以上法人单位)成功案例。
c)2015年至今,具有财务共享平台与SAP、Oracle和国产ERP集成成功案例。
9.投标人应具备驻财务共享中心试点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场服务的能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服务响应责任人、服务响应机制、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
10.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并获得用户的好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11.本项目的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使用投标人企业(公司)以外的个人、团体或其他法人企业(公司)。
12.如涉及第三方产品,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原厂商提供的本项目涉及产品的授权书。
13.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咨询、实施的项目未发生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如曾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应没有将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严重违反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5.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项目所在地区: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一、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项目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法人自筹;招标人为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其他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07/18-QT-1601 |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服务 | 包括共享平台软件产品及其实施服务(含两年质保期),不含共享平台的硬件产品(如:服务器、台式电脑、扫描仪等)及其安装服务。 | 20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务共享中心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服务】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
2.投标人必须可以独立承担因投标产生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3.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投标人以集团(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5.投标人单位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为外资企业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5年以上,该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
6.投标人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CMMI三级或以上认证证书。
7.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实施能力,并且具有国家级质量体系认证,包括且不限于ISO9001等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业绩要求(如使用第三方财务共享平台软件产品,则必须是基于该产品的业绩):a)2015年至今,至少有2项央企或大型国企财务共享咨询项目(共享范围内50家以上法人单位)成功案例。
b)2015年至今,至少有3项央企或大型国企财务共享系统实施项目(共享范围内50家以上法人单位)成功案例。
c)2015年至今,具有财务共享平台与SAP、Oracle和国产ERP集成成功案例。
9.投标人应具备驻财务共享中心试点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场服务的能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服务响应责任人、服务响应机制、服务响应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
10.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并获得用户的好评,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11.本项目的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使用投标人企业(公司)以外的个人、团体或其他法人企业(公司)。
12.如涉及第三方产品,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原厂商提供的本项目涉及产品的授权书。
13.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咨询、实施的项目未发生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如曾在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承接项目,应没有将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或严重违反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5.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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