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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第四中学莆田四中图书馆阅览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20-12-24    
 获取参与流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304]RWZB[GK]2020004-1

项目名称:莆田四中图书馆阅览室家具及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59.905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9.905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

(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1-1

A060302-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1(批)

参照明细

100000

1-2

A060501-木质柜类

木质柜类

1(批)

参照明细

90880

1-3

A060205-木制台、桌类

木制台、桌类

1(批)

参照明细

37490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进口产品,适用于(无),节能产品,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监狱企业,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信用记录,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或品目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1)明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描述: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2)明细:资格证明的补充描述:招标文件一般资格证明材料“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中要求提供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考虑到实际情况,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未出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故招标文件资格部分要求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可用经审计的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的投标人,应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的资信证明应由其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开具,且内容应完整、清晰、整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方面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等)。投标人只提供存款余额状况的,认定资信证明不完整,为无效投标。包2(1)明细:资格证明的补充?描述:招标文件一般资格证明材料“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中要求提供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考虑到实际情况,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未出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故招标文件资格部分要求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可用经审计的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的投标人,应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的资信证明应由其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开具,且内容应完整、清晰、整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方面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等)。投标人只提供存款余额状况的,认定资信证明不完整,为无效投标。(2)明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描述: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至 2021年01月14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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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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