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3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复印件【提供2020年8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经社保(或税务)部门
盖章的社保证明】;
3.4 财务报表复印件【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表,或2020年8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或损益)表】;
3.5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提供所属期为2020年8月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经银行盖章的缴税证明,或经税务部门盖章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或零纳税证明,或零缴税申报表)】;
3.6 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7 投标人须具有: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广东省外供应商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广东省内响应供应商可提供“广东省 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注册单位必须为投标单位。(上述①~②项均须具备);还需提供公司授权其担任本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格式自拟)。
3.8 不接受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或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进行资格性检查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报价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资料。】;
3.9 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磋商文件;
3.10 不接受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分公司,或联合体,或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参与正式响应时上述3.2-3.8项资料须放入响应文件正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