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响应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9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表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若投标人新注册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表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书面声明原件;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提供成立至今的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
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当天截止时点后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盖章存档。)
6、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7、 所投产品应根据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件。(隶属医疗器械管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