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诉讼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ZSKST19-B20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诉讼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2、项目内容: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诉讼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扫描服务项目,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3、采购预算:本项目预算人民币412440.00元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1、投标人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1.2、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1.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至开标日期前半年内任一月份);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4、投标人须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1.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2、服务单位需具有省级档案中介服务机构颁发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或档案局出具的备案登记回执(已将备案登记职能转移下放至学会、协会的地区可提供由学会、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以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其报价资格。关于拒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注意事项:1、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依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以下任意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不符合的,不应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在查核后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1.244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1月06日 10: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2月26日 09:00至2020年01月0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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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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